HFGS-2026-3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惠府辦〔2026〕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部分地區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25〕86號)和省、市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要素市場配置綜合改革試點任務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惠府辦〔2025〕12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將《管理規定》第三條修改為“持有我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我市參保且在我市及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八市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落戶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二、將《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與本市戶籍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三、將《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涉及的‘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內屬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房產用途記載為‘住宅’的房屋”;第六款修改為“本規定涉及的‘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請人持有我市及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八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或申請時在我市及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八市辦理居住登記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單位通過系統核實),各城市間居住登記時間可以累計互認”。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