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還能拿到工資嗎?
答:《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該規定明確了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底線,避免企業因經營困難隨意停發工資,保障勞動者在非自身原因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同時區分“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和“超周期”的不同待遇,兼顧企業經營實際與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