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林業局
2025年2月15日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工作,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大力發展現代化林業產業,推動廣東林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入推進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的決定》《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是指以森林、草原、濕地(以下簡稱“林草濕”)等生態資源為經營對象,以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和服務為主業,發展林業一、二、三產業,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科技創新等方面處于行業前列,能夠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經廣東省林業局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的認定與監測管理,堅持自愿申報、依規評審、擇優認定、定期復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林草濕等生態資源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總交易額)的50%以上,且開展經營活動滿3年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均可申報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
第五條 申報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規模大。其資產總值、生產規模、營銷收入、市場份額等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二)科技創新能力強。具有較強的自主研發、科技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和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
(三)帶動能力強。企業以資本、技術、市場、服務等為紐帶,有效拉動上下游產業鏈共同發展,提供就業機會,帶動農戶增收,有效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四)企業信用好。企業有較強社會責任感,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誠實守信,在經營活動中自覺遵守行業準則,信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規則,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綜合信用與社會形象良好。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法院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失信名單。
(五)生產經營管理規范。企業組織結構健全,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完善,運行高效。近3年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環保、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未發生涉林案件,產品質量在國家和地方抽檢中無不合格記錄。
第六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采取百分制評審。具體指標詳見《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指標》(附件1-1)。
第七條 申報企業需要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附件1-2);
(二)企業近3年生產經營情況材料;
(三)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該企業近3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注等);
(四)企業自有生產基地權屬憑證復印件;
(五)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3年納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六)企業榮譽、科研成果、產品質量認證等材料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送(縣、市、省各一份),同時報送電子版。
第八條 申報材料提交流程。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經所在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省林業局。中央所屬企業、省屬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通過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章 認定
第九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條 廣東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申報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廣東省林業局依照《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指標》以百分制進行初審評分,獲得60分以上的企業,列為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候選對象。
第十二條 廣東省林業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并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視情況組織實地核驗。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實地核驗和申報材料評審情況,提出建議名單,經廣東省林業局局務會議審定后,在“廣東林業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廣東省林業局發文認定并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四條 廣東省林業局每3年對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復核。 第一次復核在企業被認定為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后的第3年進行。企業應填報《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復核表》(附件1-3),并按要求報送反映經濟運行、帶動就業和農戶增收等情況的經營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該企業近3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復核企業征信、納稅、產品質量等情況。
第十五條 復核監測管理發現有下列之一的情形,取消其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二)企業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重大環保事故的;
(三)企業已轉產,不再以林草濕等產業為主業的;
(四)企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五)企業不按要求提供監測材料和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或拒絕提供參加監測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命名的情形。
第十六條 廣東省林業局在官方網站對被取消命名的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進行公示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十七條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批準其變更的文件、新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變更申請書等材料,經縣級(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其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后,由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廣東省林業局予以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附:1-1.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指標
1-2.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1-3.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復核表
附件1-1: |
|
|
|
|
|
|
|
|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指標 |
|
企業類型 | 林業種植養殖型 | 林產品加工型 | 林產品流通型 | 森林生態旅游康養型 | 其他林業服務型 | 備注 |
|
森林資源培育、林木種苗與花卉、野生動植物資源培育及林下種植養殖等企業 | 木竹材加工、木竹藤家具、木竹漿造紙、森林食品飲料藥材、木本油料、香料生產加工、林產化工等企業 | 木材市場、家具市場、人造板市場、林業園林機械交易市場、林產品互聯網電子貿易服務及其他林產品市場流通服務的企業 | 依托森林、濕地、草原等生態資源,以森林旅游光觀、森林康養、休閑度假、山地(草原)體育運動、生態自然教育體驗為主業的企業 | 造林施工、林業病蟲害防治、森林撫育、林木采伐、林業規劃設計、工程監理、林業調查評估認證、林權交易、新技術研發、園林工程及以園林、濕地和草地等生態修復為主業的企業 |
|
指標及評分標準 | 企業規模(30分) | 1.年銷售收入/交易額 | 年銷售收入達1000萬元的計3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年銷售收入達3000萬元的計3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年交易額達2000萬元的計3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年經營收入達1000萬元的計3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年經營收入達1000萬元的計3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 |
|
2.總資產 | 總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達不到的減5分。 | 總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達不到的減5分。 |
|
3.固定資產 |
| 固定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達不到的減5分。 |
|
|
企業經營狀況 (15分) | 1.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含50%)以下,計10分;在51%~55%(含55%)的計8分;在56%~60%(含60%)的計6分;在61%~65%(不含65%)的計4分;在65%以上計0分。 | 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 |
|
2.企業凈資產收益率達5%計2分,達不到計0分,每增加一個百分點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3分。 |
|
企業信用(20分) | 1.企業依法納稅,完成年度納稅或免稅證明的計10分,未依法納稅或入誠信黑名單的取消申報資格。 | 可公開查詢信息或具法律效力憑證。 |
|
2.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貸記錄的得10分,有不良信貸記錄的減10分。 |
|
企業帶動農戶能力(10分) | 通過“公司+基地+農戶”等形式帶動農戶100戶,且每戶年收入1000元以上計5分;每增加20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 創造當地農戶就業50人以上計5分;每增加10人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 創造就業人數100個以上計5分;每增加10個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 企業與合作社、農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憑證。 |
|
| 指標及評分標準 | 企業生產基地(10分) | 1.種植企業:龍眼、荔枝、榴蓮、芒果、李、桃、梅、杏、桔等木本果樹種植面積500畝及以上,或茶葉面積300畝及以上,或澳洲堅果、油茶等木本油料種植面積2000畝及以上,或沉香、海南黃花梨等珍貴樹種1000畝及以上,或松、杉、桉、竹等人工商品林種植5000畝及以上,或林木種苗、花卉培育、中藥材等其他種植面積300畝及以上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1.木竹材加工利用企業:造林面積在5000畝及以上計10分,每減少500畝扣1分,扣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有固定的交易場地或林產品運輸、貯藏設施。達到其中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經營總面積3000畝以上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辦公面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計10分;200-5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計6分;200平方米以下的,計3分。 | 企業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或設施使用合同、協議作為生產基地證明。 |
| 2.野生動物養殖企業:有野生動物養殖許可證,有規范的養殖基地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 | 2.林產品加工企業:有符合省級以上環保標準、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基地或生產設施。達到其中一項計5分,達到兩項計10分。 |
| 3.林下養殖企業:基地面積300畝及以上計10分,達不到計0分。 |
| 企業產品競爭力(15分) | 1.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森林認證等,有其中一項的計1分,沒有的計0分。 | 以企業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
| 2.森林生態標志產品證書、森林認證證書、林(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2.年接待游客量達10萬人次以上的計5分,沒有的計0分。 | 2.有林業服務行業相關的乙級以上資質證書的計5分,沒有的計0分。 |
| 3.省著名商標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文件,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 4.有省級以上名牌產品或優質獎證書的,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3.被評為國家AA級以上風景旅游區的計10分,沒有的計0分。 | 3.被省、部級認定為高科技企業的計5分,沒有的計0分。 |
| 5.企業能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生產,或制定并執行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或團體標準的,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 4.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或在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等方面有突破,企業效益明顯提高的計5分,沒有的計0分。 |
| 6.有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權證,有其中一項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
|
| 7.有商標注冊證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 8.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或在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等方面有突破,企業效益明顯提高的計2分,沒有的計0分。 |
|
|
附件1-2: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
申
報
表
申報單位: (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企 業 名 稱 |
| 企業性質 | 以下單選: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外資獨資 □外資合資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企業類型 | 以下單選: □林產品生產型 □林產品加工型 □林產品流通型 □森林旅游康養型 □林業其他服務型 |
企 業 地 址 |
|
創 辦 時 間 |
| 郵政編碼 |
|
聯系人及電話 |
| E-mail: |
|
法定代表人及聯系電話 |
|
項 目 | 單位 | 代號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一、企業經營情況 | —— |
|
|
|
|
1.注冊資本金 | 萬元 | 1 |
|
|
|
2.總資產 | 萬元 | 2 |
|
|
|
其中:固定資產 | 萬元 | 3 |
|
|
|
3.總負債 | 萬元 | 4 |
|
|
|
4.資產負債率 | % | 5 |
|
|
|
5.企業經營、銷售收入(市場交易額) | 萬元 | 6 |
|
|
|
其中:林草濕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7 |
|
|
|
6.凈利潤(稅后利潤) | 萬元 | 8 |
|
|
|
7.上交稅金 | 萬元 | 9 |
|
|
|
8.凈資產收益率 | % | 10 |
|
|
|
9.林草濕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出口創匯 | 萬美元 | 11 |
|
|
|
10.年接待人數(森林生態旅游康養型) | 萬人次 | 12 |
|
|
|
二、企業信用 | —— |
|
|
|
|
1.依法納稅 | 是/否 | 13 |
|
|
|
三、企業在崗人數 | —— |
|
|
|
|
1.小計 | 人 | 14 |
|
|
|
其中:⑴簽訂合同職工數 | 人 | 15 |
|
|
|
⑵季節性臨時工人 | 人 | 16 |
|
|
|
四、帶動農戶情況 | —— |
|
|
|
|
1.帶動農戶數 | 戶 | 17 |
|
|
|
2.帶動農戶增收 | 萬元 | 18 |
|
|
|
五、基地情況 | —— |
|
|
|
|
1.自有基地種植面積 | 畝 | 19 |
|
|
|
2.帶動農戶種植面積 | 畝 | 20 |
|
|
|
3.自有基地養殖面積 | 畝 | 21 |
|
|
|
4.帶動農戶養殖面積 | 畝 | 22 |
|
|
|
5.交易場地總面積(林產品流通型) | 畝 | 23 |
|
|
|
6.經營總面積(森林生態旅游康養型) | 畝 | 24 |
|
|
|
7.辦公面積(林業服務型) | m2 | 25 |
|
|
|
六、企業競爭力指標 | —— |
|
|
|
|
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個 | 26 |
|
|
|
2.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 | 個 | 27 |
|
|
|
3.環保達標評定證明 | 個 | 28 |
|
|
|
4.森林認證 | 個 | 29 |
|
|
|
5.省著名商標或國家馳名商標數 | 個 | 30 |
|
|
|
6.被省、部級認定的高科技企業 | 級 | 31 |
|
|
|
7.獲得省、部級名牌產品或優質獎數 | 個 | 32 |
|
|
|
8.開發新產品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項 | 33 |
|
|
|
9.獲得商標數 | 個 | 34 |
|
|
|
10.獲得專利數或植物新品種權證數 | 項 | 35 |
|
|
|
11. 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林(農)產品產地、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等證明 | 個 | 36 |
|
|
|
12. 風景旅游區等級 | 級別 | 37 |
|
|
|
13. 企業的資質證書(林業服務業) | 級別 | 38 |
|
|
|
企業簡介(可另加附頁):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 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
省林業局意見: |
指標解釋:
1.企業類型:林產品生產型、林產品加工型、林產品流通型、森林生態旅游康養型、林業其他服務型;
2.企業性質: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獨資、合資);
3.銷售收入是指當年企業實現的銷售收入總額;
4.交易額是指全年進場交易的各類產品成交額之和;
5.合同關系是指以合同、訂單等契約方式向農戶收購林草濕產品、提供生產資料等,合同雙方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帶動農戶增收是指帶動的農戶比從事其他生產或不參加產業化生產當年多增加的收入。
附件1-3: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
復
核
表
復核單位: (蓋章)
復核日期: 年 月 日
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復核表
企 業 名 稱 |
| 企業性質 | 以下單選: □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 □外資獨資 □外資合資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企業類型 | 以下單選: □林產品生產型 □林產品加工型 □林產品流通型 □森林旅游康養型 □林業其他服務型 |
企 業 地 址 |
| 郵政編碼 |
|
企業創建時間 |
| 龍頭首次認定時間 |
|
聯系人及電話 |
| E-mail: |
|
法定代表人及聯系電話 |
|
項 目 | 單位 | 代號 | 20 年 | 20 年 | 20 年 |
一、企業經營情況 | —— |
|
|
|
|
1.注冊資本金 | 萬元 | 1 |
|
|
|
2.總資產 | 萬元 | 2 |
|
|
|
其中:固定資產 | 萬元 | 3 |
|
|
|
3.總負債 | 萬元 | 4 |
|
|
|
4.資產負債率 | % | 5 |
|
|
|
5.企業經營、銷售收入(市場交易額) | 萬元 | 6 |
|
|
|
其中:林草濕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7 |
|
|
|
6.凈利潤(稅后利潤) | 萬元 | 8 |
|
|
|
7.上交稅金 | 萬元 | 9 |
|
|
|
8.凈資產收益率 | % | 10 |
|
|
|
9.林草濕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出口創匯 | 萬美元 | 11 |
|
|
|
10.年接待人數(森林生態旅游康養型) | 萬人次 | 12 |
|
|
|
二、企業信用 | —— |
|
|
|
|
1.依法納稅 | 是/否 | 13 |
|
|
|
三、企業在崗人數 | —— |
|
|
|
|
1.小計 | 人 | 14 |
|
|
|
其中:⑴簽訂合同職工數 | 人 | 15 |
|
|
|
⑵季節性臨時工人 | 人 | 16 |
|
|
|
四、帶動農戶情況 | —— |
|
|
|
|
1.帶動農戶數 | 戶 | 17 |
|
|
|
2.帶動農戶增收 | 萬元 | 18 |
|
|
|
五、基地情況 | —— |
|
|
|
|
1.自有基地種植面積 | 畝 | 19 |
|
|
|
2.帶動農戶種植面積 | 畝 | 20 |
|
|
|
3.自有基地養殖面積 | 畝 | 21 |
|
|
|
4.帶動農戶養殖面積 | 畝 | 22 |
|
|
|
5.產品交易場地總面積(林產品流通型) | 畝 | 23 |
|
|
|
6.經營總面積(森林生態旅游康養型) | 畝 | 24 |
|
|
|
7.辦公面積(林業服務型) | m2 | 25 |
|
|
|
六、企業競爭力指標 | —— |
|
|
|
|
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個 | 26 |
|
|
|
2.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 | 個 | 27 |
|
|
|
3.環保達標評定證明 | 個 | 28 |
|
|
|
4.森林認證 | 個 | 29 |
|
|
|
5.省著名商標或國家馳名商標數 | 個 | 30 |
|
|
|
6.被省、部級認定的高科技企業 | 級 | 31 |
|
|
|
7.獲得省、部級名牌產品或優質獎數 | 個 | 32 |
|
|
|
8.開發新產品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 | 項 | 33 |
|
|
|
9.獲得商標數 | 個 | 34 |
|
|
|
10.獲得專利數或植物新品種權證數 | 項 | 35 |
|
|
|
11. 森林生態標志產品、林(農)產品產地、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產品等證明 | 個 | 36 |
|
|
|
12. 風景旅游區等級 | 級別 | 37 |
|
|
|
13. 企業的資質證書(林業服務業) | 級別 | 38 |
|
|
|
企業簡介(可另加附頁):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省林業局審核意見: |
指標解釋:
1.企業類型:林產品生產型、林產品加工型、林產品流通型、森林旅游森林康養型、林業其他服務型;
2.企業性質: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獨資、合資);
3.銷售收入是指當年企業實現的銷售收入總額;
4.交易額是指全年進場交易的各類產品成交額之和;
5.合同關系是指以合同、訂單等契約方式向農戶收購林草濕產品、提供生產資料等,合同雙方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6.帶動農戶增收是指帶動的農戶比從事其他生產或不參加產業化生產當年多增加的收入。
政策解讀:一圖看懂《廣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