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販毒、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帶入旅館;
(三)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或者私自留客住宿、轉讓床位;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來源:廣東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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