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博羅縣城管執法局收到博羅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線索移送函》,反映某有限公司涉嫌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經查,該公司在博羅縣園洲鎮某項目施工時,混凝土泵車在施工作業前未校準運行線路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該行為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建質規〔2024〕5號)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情形。執法人員隨即向該公司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司已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9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企業未在混凝土泵車作業前校準線路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暴露出企業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忽視設備安全檢查和作業前風險評估,導致潛在事故風險。此類行為暴露出部分企業安全意識薄弱,未真正把隱患治理落到實處。生產經營單位務必筑牢安全防線,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聚焦施工設備操作、作業流程規范等關鍵環節,主動排查、精準整改各類隱患,杜絕形式主義。相關負責人及作業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將安全要求融入施工全流程,及時消除安全風險,切實防范事故發生,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