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0日,大亞灣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巡查時發現西區某商場在舉辦娛樂活動,現場搭建臨時舞臺,設置大功率戶外音響,現場音量較大,該商場所屬公司為惠州某有限公司。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惠州市某有限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次日,執法人員再次赴現場復查,發現商場仍在舉辦同類型演出,音響音量未明顯降低。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企業檢測,現場噪聲超過執行標準。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二)》序號56項“從輕”裁量檔次,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良好的聲環境是“宜居城市”的重要基石,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隨著居民對生活品質需求的不斷提升,“無噪聲干擾”正逐漸成為城市治理的基礎性要求。遵守噪聲管理標準,在開展娛樂活動時不制造噪聲擾民,是每個公民對城市應盡的公共義務,也是基本的城市生活規則。執法部門加強對商場娛樂活動噪聲擾民行為的立案查處,既是對公民個體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市場秩序、社會公平和法治建設的維護,最終指向“讓城市更宜居、讓生活更美好”的治理目標,具有鮮明的民生價值與社會價值。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