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第十四條第(三)款,投標保證金可選擇現金、保函、保險、信用承諾等能夠實現保證目的且電子交易系統能夠識別的方式提交。采用現金的,須通過系統獲取收款賬號并從企業基本賬戶轉賬,不得使用EFT系統;采用保函或電子保險的,須通過系統在線選擇銀行或保險公司辦理,保費從基本賬戶提交;采用信用承諾的,由投標人自行在系統提交。保證金提交信息須在項目開標前到達系統并被識別為有效。具體可用方式及特別要求以項目招標文件為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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