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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發布行為,整治廣告宣傳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責”“蘿卜坑式引證”等問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廣告中提示性用語監管工作的通知》,現就廣告中使用提示性用語作合規提示如下: 一、嚴禁使用“誤導性大小字”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清楚,杜絕使用“突出賣點、弱化風險”的誤導性宣傳方式。嚴禁在廣告中以大號字體、醒目位置突出商品或者服務性能、優惠力度、交易優勢等內容,同時以極小字體、模糊顏色、隱蔽邊角、快速播報、模糊語音等方式,弱化、隱藏限制性條件、不利交易信息、優惠前置條件、風險提示等關鍵內容。 二、規范標注法定提示性用語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標注“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藥品”等法定提示用語。廣告中使用AI生成內容為產品、服務進行推薦、證明,應當顯著標注為“AI生成”或者類似提示;相關提示性用語不得省略、刪減、遮擋、篡改,字體大小、顏色、位置需與廣告內容形成明顯區分,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便捷識別。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通過文字標注方式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通過語音提示方式的,應當通過清晰的語音提示為“廣告”。 三、不得絕對化用語及虛假承諾 嚴禁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第一”“首創”“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絕對化用語,宣傳產品、服務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信息,其表述涉及的行業、領域、地域需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界定一致,避免誤導消費者。嚴禁在教育培訓、醫療美容、投資理財、化妝品、養生服務等廣告中,作出“保過”“包治百病”“百分百盈利”“無效退款”等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嚴禁虛構效果、夸大功效。 四、規范引證內容與自證宣傳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具有代表性和關聯性并如實表明出處,有適用范圍或者有效期限的,應當作出明確表示。不得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引證內容,或者通過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結論等方式,夸大對廣告主有利的內容或者隱瞞對廣告主不利的內容。廣告主以自有數據、自行開展的實驗為依據進行自證時,應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數據、實驗報告有時間、地域等限定條件的,應當以消費者可清晰識別的方式標注。 全市各行業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內容審核機制,對廣告提示性用語、宣傳內容、引證資料等進行全面審查,主動排查、及時停止發布不符合規定的廣告,主動摒棄“文字游戲”式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廣告監測和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廣告行為,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發現違法廣告線索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舉報電話:12315)。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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