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惠城)罰〔2026〕2號 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2MA4UNB9D0K 住所:惠州市惠城區江北街道辦事處文昌一路5號榮燦中心綜合樓二期43層06-07號 法定代表人:郭艷方 我局對你(單位)涉及環境違法一案予以立案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所涉環境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 你(單位)成立于2016年4月7日,經營范圍為砼結構構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銷售等,現有員工約70名。你(單位)在小金口街道小鐵村小鐵組段(項目所在區不屬于環境敏感區域)投資建設經營了一個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項目,從事弧形構建、預制混凝土擋板生產。 2025年8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項目現場檢查時,該項目正在生產。經查,你(單位)項目開工建設時間為2025年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建成并開始投入生產。該項目共投資293.18萬元人民幣,項目建成后由你(單位)股東決定投入生產使用。項目主要生產工藝為:鋼筋籠制作—混凝土澆筑—晾干—脫模起吊—堆場—成品;主要設備有箱涵模具8套(有6套由中鐵四局無償提供,2臺自行購買)、龍門吊3臺、50彎弧機1臺、32彎箍機4臺、45齒輪數控彎曲機2臺、500氣保焊機4套、4-12彎箍一體機1臺、25數控彎曲中心1臺、4245鋸床、7.5KW滾絲機1臺、6-12螺旋成型機1臺;生產使用到的原輔材料主要為鋼筋、混凝土,未設置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原料從市面的混凝土攪拌站購置。該項目建設有一鋼結構生產車間,主要的生產工序在車間內完成,廠區已硬底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主要為生產噪聲,鋼結構車間能夠降低噪聲對周邊環境影響。 你(單位)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屬礦物制品業30”“55 石膏、水泥制品及類似制品制造302”,你(單位)應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你(單位)未依法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且項目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等證明: 1、2025年8月12日對你(單位)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證明你(單位)項目基本情況、生產情況、手續辦理情況; 2、2025年8月12日對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劉宏坤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項目基本情況、生產情況、手續辦理情況; 3、2025年8月15日送到的2025年8月14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惠城)違改【2025】25號),證實依法要求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 4、2025年9月2日、10月16日對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證明你(單位)期間停止生產; 5、2025年11月4日對你(單位)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證明你(單位)未停止違法行為; 6、關于你(單位)提供的《關于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位于小鐵村預制構件生產車間資產采購情況說明》、《起重機采購合同》、《訂貨合同》、《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模具定制合同》等材料,證實你(單位)項目投資情況; 7、你(單位)提供的《弧形構件、預制混凝土擋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證實項目責任主體為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8、出貨單據,證明你(單位)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 9、水電費單據,證明你(單位)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 10、《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K2508E0306-1)、《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K2508E0306),證明你(單位)廠界噪聲及無組織廢氣達標; 11、你(單位)提供的《關于廣東晟鴻投資有限公司位于小鐵村預制構件生產車間資產采購的情況說明》,證實項目責任主體為你(單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于2025年12月5日提交《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關于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及申請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綜合報告》,未申請聽證。其中《關于對“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申請書》陳述、申辯內容為:就我公司及董事長劉宏坤先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懇請貴局綜合考量我公司已全面停止違法行為、正超進度推進整改、污染物排放達標、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等情節,在擬作出的處罰中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依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對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行政處罰,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可不予以行政處罰:一是首次違法;二是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污;三是現場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建設了環境保護設施或采取了環境保護措施的,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四是在責令改正期限內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產設施等措施,使建設項目保留的生產工藝及其內容均符合豁免環評手續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要求)或者自行關閉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位于環境敏感區或者屬于化工,表面處理,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的除外。 2025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惠城)違改【2025】25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025年11月4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現場復查,發現你(單位)仍未停止違法行為,未完成整改,其情節不滿足上述不予以處罰的要求。綜上所述,決定維持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意見。 鑒于你(單位)于2025年12月5日主動提出《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及《廣東晟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整改資料說明》,陳述:1、已于11月27日對涉案建設項目全面停產;2、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申請審批;3、2026年3月完成全部設施建設并申請驗收。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0日現場復核整改情況,經查,你(單位)屬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已提交整改方案,列明整改措施,時間節點,且復查確認已有初步整改成效的情形,你(單位)于2025年12月15日在南方都市報發出《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1.1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貳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人民幣整罰款(¥29,318)[罰款金額計算方法:裁量起點:20%;①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②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③建設情況:投入生產(15%);④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下(0%);⑤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⑥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罰款金額=(20%+0%+0%+15%+0%+0%+0%)×293.18萬(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35%×293.18萬×5%=5.13065萬,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二、從輕處罰標準
(三),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額),即2.9318萬] 2、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1.8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貳拾萬元人民幣罰款(¥200,000)[罰款金額計算方法:裁量起點:限期內改正(20%);①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類(0%);②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③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0%);④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⑤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0%);⑥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⑦配合執法調查情況:配合調查(0%)。罰款金額=(20%+0%+5%+0%+0%+0%+0%+0%)×100萬=25%×100萬=25萬元人民幣,符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二、從輕處罰標準(三),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額),即20萬]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單位)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7830913)。 (二)關于執行情況的監督 我局執法大隊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局執法大隊。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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